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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家“原罪”之七宗罪
作者:屈丽丽,邬静娜 编辑: 加入时间:2008-6-12 22:59:04 来源:中国经营报 点击次数: 
 
  编者按:企业家“原罪”随着近日顾雏军案的开庭又一次进入公众视野。
  有人把当代中国之资本“原罪”,称之为“中国式之资本原罪”。这样称呼无非是为了强调其与政治、权力等相关因素的“共谋”关系。而如今,加入这个圈子的民营企业家越来越多,在最近的一次中华工商联会议上,企业家讨论最多的也是这个问题。大家不但关心这个问题在任何一个阶段提出的特定背景,更关注其今后的发展和解决的路径。
 
 
  11月,广东佛山,中级人民法院。就在这里,曾经的富豪顾雏军全部否认了检察机关的指控,并发表了近3个小时的“演说”,目的就是——为自己“喊冤”。
  之后不到10天,北京物美商业集团宣布该公司董事长兼大股东张文中辞职,配合中纪委对有关房地产事宜的调查。
  一连串事件的背后是高度敏感而又不得不直面的——“原罪”。
一宗罪:虚假出资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
  代表案件:顾雏军案
  为了能进入某一行业,必须要按《公司法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注册,否则便有涉罪之嫌。即使如此,大批市场经济的先行者们,大都趟过虚假出资的冥河,而后来者也仍在不断践行。
  有观点认为,立法者当时设立这样的罪行是为了打击皮包公司,但是,他们应该逐渐认识到问题的根本不在于企业有多少注册资金,而在于企业是否诚信经营。
  “注册资本金的多少与诚信与否并无直接关系”,著名律师田文昌说。
  尽管我国在这方面已经有了意识并迈出了重要一步,新修改后的《公司法》允许出资人分期缴纳出资,对出资形式进行了宽泛规定,但问题依然存在。
  律师提示:虽然条文有所修改,但企业也须小心遵守,以免成为其他人寻罪的由头。
二宗罪:非法集资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
  代表案件:唐万新案
  最新一期《安邦资讯》指出:在整体紧缩的信贷政策调控下,许多企业面对着依然丰厚的投资利润,在无法从商业银行得到足够贷款的情况下,直接或间接进行了各种方式的高息吸储。根据估算,仅今年10月,吸储额最多可达70余亿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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